失主付款找失物 “有偿招领”现身厦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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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11:23 大华网 |
新华网福州12月25日电“这是您的身份证和学位证书!”面对失而复得的物品,失主高兴地交纳了80元服务费。近日,厦门出现了个有偿招领组织———鹭岛·都市闲人。 昨日上午,记者偶然在湖里南山路墙上发现一块塑料招贴,招贴上写着“为失主寻找失物,为拾主寻找失主”,落款是“鹭岛·都市闲人,13358399**。 下午4时,记者见到了这位“鹭岛·都市闲人”———小伙子姓苏,宁德人,去年刚来厦门。小苏告诉记者,看了外地“有偿招领”的报道,他觉得厦门也需要这样的组织,便在10月份成立了“鹭岛·都市闲人”。现在“鹭岛·都市闲人”正逐步建立寻物网络,主要是和可能在第一时间接触到失物的人联系,通过预付定金的形式,从他们手中获得失物,同时也可以通过他们搜寻失物。 小苏告诉记者,虽然到现在只接到委托15起左右,找到的也仅有两起,他们自己也采取兼职方式,但他们相信这是个很有前景的行当。只要稍有起色,他们会以“鹭岛·都市闲人”注册一家有偿招领公司。 “你们是如何进行收费的?如果失主不愿支付,你们就不归还失物了吗?”当记者问起这一问题时,小苏坦然地说:“我们会按照失物自身价值、搜寻难易程度等进行预估,只要酬劳是合理的,一般失主不会拒绝。如果预估成本超出物品价值,或搜寻过程中出现超支的情况,我们会及时停止,并建议失主采用其它方式寻物!” 在记者采访中,有些市民对“有偿招领”表示赞同,他们认为这也是社会需求的产物,虽然收取一定的报酬,但与把失物隐藏起来仍有本质的区别。经常看到有人贴出许诺重金酬谢的寻物启事便证明了这一点。但部分人也有这样的担心: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失主付给拾主一定的报酬也说得过去,只是这一切都应基于双方自愿,否则不就变成了一种变相勒索?如果失主不愿支付酬金,难道失物就能名正言顺地不归还失主了吗? 就此问题,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从民法的角度讲,法律并没有禁止“有偿招领”,因此公民或组织可以从事这种特殊服务。从工商行政管理的角度讲,对于这种有偿的经营行为,必须经过工商部门的许可并领取相应的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来源:《汕头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