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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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12:0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陈海玲)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公布了汽车随车文件中与法律法规相悖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10项条款,并已向涉及事件的24家企业发出了劝谕改正函,上海通用等接函企业昨日向本报记者表示会积极改进。 上海通用:服务条款会改善 据了解,中消协从今年7月开始组织汽车随车文件点评活动,共收集了24个生产厂家47种品牌汽车随车文件,基本包括了目前轿车市场的主流品牌。在点评过程中,中消协邀请消费者代表座谈并通过媒体和设立专线电话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最后,专家和消费者代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和《消费品使用说明书总则》,得出了汽车随车文件中十大与法相悖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上海通用汽车公关部负责人黄华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上海通用向来坚持以用户为中心的经营原则,随着中国有关汽车的法规逐步完善,中国汽车消费市场慢慢规范化,我们企业的服务条款也会日益提高和完善。”但何时对哪些相关条款作出改进,上海通用都没有明确的答复。 专家:某些条款值得商榷 不过,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杜芳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所公布的十条‘霸王’条款中有对保护消费利益产生积极意义的,但是厂家根据合同法制定出来的条款有些也是可以理解的,比如说,‘厂家的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汽车’一条。如果音响坏了,是去换4000元的音响,还是换26万元的汽车?有些消费者恶意索赔,让厂家都招架不住了。” “此外,厂家所写的说明书,最终的解释权当然是在厂家那里。‘消费者擅自进行了任何汽车改装,厂家将不承担质量担保’,发达国家是以法律形式强行禁止汽车自行改造的,因为自行改造缺乏专业技术,没法保证改装后汽车行驶安全。把‘只能在厂家指定维修点维修或不在指定维修点维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认为是霸王条款则值得商榷。” 十大霸王条款 1、“厂家的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 2、“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3、“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4、“厂商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5、“进行质量担保而发生的间接损失,生产者不承担责任” 6、“只能在厂家指定维修点维修或不在指定维修点维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7、“消费者擅自进行了任何汽车改装,厂家将不承担质量担保” 8、“使用说明书与汽车配备不符”9、“零部件保修期不顺延”10、“指定销售零部件”(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