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烟花爆竹燃放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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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12:31 新闻晚报 |
上海市政府昨天召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有关负责人要求加强对本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市民过上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 本报讯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发布了200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通告禁止在下列路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南京东路、南京西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以上均为全线)和西藏中路(淮海路至北京路段)、黄河路(北京西路至南京西路段)、乍浦路(海宁路至天潼路段);豫园商城、静安寺、徐家汇广场、人民广场地区以及浦东新区小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东至浦东南路、泰东路,南至东昌路,西面和北面接黄浦江)、外高桥保税区。 关于燃放时间,通告规定,2004年1月21日至24日的每日20时至次日凌晨0时30分,以及1月25日晚20时至次日早晨6时,除通告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路段和区域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在上述规定时间外,内环线以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周美良龚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