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资擅自卖难辞其咎遭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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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12:46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陈海滨 宁波晚报讯昨天,市中级法院对宁波永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25万元,公司副总经理石某因直接指挥并具体实施了走私普通货物的犯罪行为也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从2001年至2003年3月间,该公司通过进料加工贸易的方式,进口了保税料件聚丙烯、聚乙烯。其间,为牟取非法利润,由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石某决定并具体操作,在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中的383吨聚丙烯和170吨聚乙烯,分别在境内销售给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方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从中牟利。 法院认为,宁波永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在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款的情况下,擅自将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原材料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20756.57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石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挥并具体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的犯罪,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中国宁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