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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证明力低于原始凭据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13:39 海峡网-厦门晚报

  国内首例“伊妹儿”证据案终审改判

  据新华社电23日,中国频道原CEO庄振宁及原CIO姚锦程接到厦门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终审判决书:其提供的一封用于向中国频道运营商精通公司要求某种利益并经“公证过”的电子邮件“证据力不足”,判其败诉。至此,我国首例电子邮件证据官司尘埃落定。

  据原告方精通公司介绍,原该公司两位高级主管庄振宁和姚锦程自2000年7月到2001年7月在公司任职期间,两人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总计达人民币10万元。2002年7月,精通公司要求庄、姚还款。因庄、姚一直未归还上述借款,遂引起诉讼。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庄振宁承认向精通公司借款的事实,但声称此笔款项是精通公司支付其并购风云网的款项,而非借款,其证据是一封“经过公证”的采集自庄振宁笔记本电脑里的数据邮件。一审法院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邮件的真实性可以认定,并且“证明力大于书证原件”。这一重要的证据导致原告在一审中败诉。

  厦门中院终审认为,庄振宁认为那笔款项系并购款而非借款,其惟一的证据是其一审中提供的经公证机关公证了的“葛福生发给庄振宁的电子邮件”的内容,但就像庄振宁所认可的事实那样,电子邮件是可以被修改的,况且庄振宁所提供的手提电脑中的电子邮件虽然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但公证机关只公证了被告方当时所提供的“手提电脑中的电子邮件的现状”,而并没有对该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和发送来源进行公证,因此,单凭这一电子邮件且存在被修改这一技术问题的事实,其证明力明显低于借条这一原始凭证。据此,庄振宁主张本案所涉10万元款项为并购款之一部分,证据不足,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精通公司认为该款系庄振宁个人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判对此认定有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应予改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应将上述款项返还精通公司,并承担逾期利息。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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