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还在搞“公审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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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00:19 人民网 |
网友:朱启禧 “为情杀人、为口角杀人、为贪婪杀人……”12月24日下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判决7名故意杀人犯死刑。同时,26起案件中的36名涉案刑事犯罪嫌疑人也被依法逮捕。据报道,当天济南举行了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大会,共有1500余人参加了此次公审大会。会后,7名故意杀人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见12月25日齐鲁晚报) 看到这则新闻,我很惊诧。因为,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早在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而《通知》中专门有一条就强调,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还向媒体指出,这项规定明确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是对一些地方动辄开展所谓“集中公审公判”等运动式审判活动的否定。 毫无疑问,24日在济南举行的这场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大会,无论从“判决7名故意杀人犯死刑”,还是从“26起案件中的36名涉案刑事犯罪嫌疑人也被依法逮捕”等特征来看;显然是最高人民法院明令禁止的“集中公审公判”活动。 所以,笔者就感到纳闷,为何已被最高法院喊停的运动式审判活动还会举行?虽说,法院之间不属于上下级关系,但在工作上也存在着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况且,最高法院还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而对于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通知》,置之不顾,是好事吗? 事实上,早就有法学家指出,“集中公审公判”之所以为少数法院所乐于举行,并在一些地方成为常态,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因为“集中”使司法活动更有效率,而是基于“集中”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充分展示某个法院或法院背后的行政首脑的政绩。另外,“集中公审公判”的另一个诱因在于当某一类犯罪非常突出,问题日益严重之时,需要营造声势以严厉之刑罚打击犯罪分子之嚣张气焰,平息人民群众对该类犯罪的厌恶和愤怒。 如果说在最高法院明确反对集中公审公判之前,各地若举办此种形式的审判倒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在通知余温未散的情况下,仍然要坚持错误做法,又该如何解释? 而且,我觉的此事最大的害处还在于损害了最高法院的权威。试想。连最高法院强调的原则都可置之不顾,那么还有什么事做不出来呢? 所以,笔者觉得仍能看到集中公审公判的新闻决不是一件好事。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