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乞“多出多方”的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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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05:36 新京报 |
短短半个多月时间里,全国各地的禁乞风潮有愈演愈烈、“长江后浪推前浪”之势。从本月25日开始,上海对付乞丐的办法又进一步升级,以对付刑事犯罪的人身强制办法对付乞丐,对于在地铁乞讨的行为,连续被查到3次以上者,将以“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处以刑事拘留(见12月26日《新京报》)。 乞讨行为不是违法犯罪行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只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别的任何部门或地方均无权制定,等等这些问题,我们已经说得够多,《立法法》也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地写着。令人大开眼界的是,各地禁乞的理由五花八门。于是,一个很荒诞不经的现象就可能出现:假设一个乞丐到了北京,被以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为由驱赶到了苏州,马上,他的行为就变成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再到了上海,就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的刑事犯。在一个追求法治的国度里,这显然是一种尴尬。 同样的乞讨行为,在同一片国土上,居然有如此截然不同的定性。法律,成了可以随意缩短抻长“为我所用”的弹簧。这种混乱,在一个行政权力严格在法定明确许可的范围内行事的国度,是绝对不允许出现的。 乞丐该不该禁?对什么样的乞丐要禁?在什么样的地方禁?以什么方式什么手段禁?这些都不是不可以讨论的问题。但有一点必须是肯定无疑的:不管是禁还是不禁,对乞丐的定性绝对不是像现在这样一地一个样,禁与不禁的方式,也不是像现在这样各行其是。否则,这个国家整体法治环境将受到伤害。 童大焕(中国青年报 编辑)(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