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们并非犯罪的制造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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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05:36 新京报 |
据12月26日《新京报》报道,12月22日深圳市政府向深圳人大提交《深圳市2003年度绩效审计工作报告》。这个报告所涉及的4个投资项目都是深圳市委、市政府同意的项目,深圳市政府提交该报告可以显示其清算财政“败家子”的决心。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原来已经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的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这就是财政预算“人大管进,政府管出”的模式。但是这种规定并不完善。通常各级人大对各级政府“花钱”缺乏具体的控制手段,以至于长期以来少数人大审批计划、预算“跑龙套”的通病很难治愈,而且各级政府提交的计划预审草案内容对各级人大信息不对称,造成“内行说不清”、“外行看不懂”的情况,更还有存在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自行突破计划预算的问题。这些不完善之处说明财政预算“人大管进,政府管出”的模式要加以改进。 这种改进就是要做到攥紧财政钱袋子,各级人大对计划、预算报告的表决,既要有对整体的表决,又要有对重要计划指标、支出款项、重点建设项目的重点审查和单项表决,而且各级人大必须有对财政预算有着专业知识的审计机构和其他调查机构作为支持。我认为这种改进是符合宪法的要求的。现代政府通常是由立法机关行使财政权,包括征税权、造币权、发行公债权等。立法机关的一项主要职能就是审议决定财政预算与决算。政府开支都要根据立法机关通过的授权法和拨款法。立法机关在制定财政法案时要开听证会。立法机关掌握财政权是现代政治的主要特征之一。我认为深圳的经验可供借鉴。早在1991年深圳市人大就出台了审查和批准计划及预算暂行规定,此后深圳市人大作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决定,制定政府采购、投资管理条例。1995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先于全国人大常委会4年设立计划预算审查工作委员会。作为计划预算审查的自然延伸,2002年深圳市人大推出“绩效审计”。 我认为社会各界可以将深圳市人大计划预算审查监督模式在全国各级人大推行。同时我们还可以考虑一种诉讼模式,也就是纳税人诉讼。纳税人诉讼就是公民对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果发生怀疑,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让法院来审查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我们目前已经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对不当的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司法审查,所以这种纳税人诉讼也就是司法审查制度的构成部分。张祖桦(北京 学者)(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