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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怎么分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08:46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 田雨)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共29条,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离婚财产分割细则

  1、债务共担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司法解释还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福利房按市场价分割

  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争议房屋的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上。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

  3、不满财产分割1年内可上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彩礼可以要回吗?

  不少农村家庭夫妻离婚时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送出去的彩礼还能不能要回来?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同居关系如何判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财产有新增项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还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司法解释还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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