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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最新解释出台涉多项热点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08:50 华声报

  华声报讯: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6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解除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离婚财产分割、返还彩礼等热点问题做出了解释。

  据新华网消息,解释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释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该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该解释。该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该解释相抵触的,以该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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