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乞定性混乱暴露权力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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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09:26 南方都市报 |
观察家 短短半个多月时间里,全国各地的禁乞风潮有愈演愈烈、“长江后浪推前浪”之势。从本月25日开始,上海对付乞丐的办法又进一步升级,以对付刑事犯罪的人身强制办法对付乞丐,对于在地铁乞讨的行为,连续被查到3次以上者,将以“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处以刑事拘留。 乞讨行为不是违法犯罪行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只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别的任何部门或地方均无权制定,等等。这些问题,我们已经说得够多,《立法法》之类的法律也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地写着。我们却仍然有必要在此喋喋不休地一再言说。一些地方和部门公然用非法的限制人身自由和随便给予行政处罚的手段对付乞丐。尽管人们对此议论纷纷,然有关部门依然我行我素,不达目的不罢休。 令人骇异的,不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付乞丐的手段的非法性,因为类似情形和手段在社会各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人们早已经司空见惯,有关部门早已经“积非成是”地把它们当成了正常得再正常不过的“管理办法”。 真正令人大开眼界的是,各地禁乞的理由和对于相关乞讨行为的定性,五花八门,千奇百怪。 北京拟在有关地带限乞的理由是:影响城市形象和公共交通安全; 苏州的理由是影响形象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定性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轻则驱赶警告,次则罚款,再则治安拘留,强制“救助”并遣送回家乡,“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的理由则是“扰乱公共秩序”,轻则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重则以“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处以刑事拘留。 ………… 也就是说,禁乞的目的是相同的,禁乞的真正原因,人们也早已心知肚明,说白了就是“看不顺眼”和一些国人的“死要面子”。但是在明处,对乞讨行为的定性和有关部门及地方自认为可以摆到台面上的理由却大相径庭,令人大跌眼镜。 于是,一个很荒诞不经的现象出现了:假设一个乞丐到了北京,被以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为由驱赶到了苏州,马上,他的行为就变成了违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再到了上海,就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的刑事犯! 同样的乞讨行为,在同一国家里,居然有如此截然不同的定性,简直是“说你是什么就是什么不是也是,说你不是什么就不是什么是也不是”!这种混乱,显然是与行政权力严格限定在法定许可的范围内的精神相悖的。 乞丐该不该禁?对什么样的乞丐要禁?在什么样的地方禁?以什么方式什么手段禁?这些都不是不可以讨论的问题。但有一点必须是肯定无疑的:不管是禁还是不禁,对乞丐的定性绝对不是像现在这样你一言我一语的,禁与不禁的方式,也不是像现在这样各行其是的。否则,就有损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有悖依法治国的精神。 童大焕(中国青年报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