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昨公布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夫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成为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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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09:56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继2001年公布第一批婚姻法司法解释后,第二次对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正确适用婚姻法作出解释。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共29条,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除对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等案件时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外,重点放在夫妻财产分割及夫妻债权债务问题处理等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在这次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通过报纸、互联网络直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他说,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适时地制定第三批、第四批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赠与 司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军人保险金属个人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还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司法解释还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房改房按市场价分割 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争议房屋的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 对于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免除 黄松有介绍说,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黄松有表示,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已登记但未同住可要回彩礼 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黄松有表示,目前,在我国一些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这个司法解释出台前,在报纸和网络上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群众意见最多、最集中又最难统一的就是彩礼是否应当返还问题。司法解释作出上述规定,是为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并防止矛盾激化,并不是鼓励和提倡给付彩礼。 离婚1年内起诉 可变更财产分割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本身没有异议,但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 针对这种情况,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同居期财产分割 子女纠纷可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穹ㄔ翰挥枋芾怼5笔氯巳缇屯悠诩涞牟撇指詈妥优а侍馓崞鹚咚希嗣穹ㄔ河Φ笔芾恚⑵降鹊乇;ぷ优偷笔氯撕戏ㄈㄒ妗?(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