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长贪污受贿锒铛入狱原仁兴监狱长王正富被判13年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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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10:43 海南日报 |
本报海口12月26日讯 (记者岳嵬 通讯员方继云林海)原海南省仁兴监狱监狱长王正富贪污受贿案,昨天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3年。 一审查明,王正富在担任海南省仁兴监狱监狱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万元。其中,1999年3月至2000年4月间,承建海南省仁兴监狱宿舍楼的邓某为了顺利拿到工程款,先后两次在王正富的办公室里,送给王正富3万元和2万元;先后在三家酒店内,送给王正富现金各2万元;后又在龙昆南路某酒店附近送给王正富现金5万元。王正富对邓某的6次送给的钱财全部收受,共计人民币16万元。 一审还查明,在2000年春节至2001年春节期间,王正富先后收受其下属送给的人民币共2万元。在2000年下半年,承建仁兴监狱供水工程的海南某水厂为了顺利拿到工程款,该厂原厂长送给王正富2万元。 一审同时查明,王正富在担任海南省仁兴监狱监狱长期间,利用职权,授意他人以虚开发票冲账形式,5次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78080元。其中1999年5月,王正富指使其司机虚开汽车维修发票到财务报销,以此冲抵其个人向单位财务借支的5000元借款。2000年1月,王正富从其单位财务科借支2万元。之后,王正富在财务科长虚开的金额为19695元的三张发票及其他票据上签字同意报销,以此入账冲抵其向财务借支的2万元借款。案发后,王正富对所贪污的赃款,未予退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20万元,数额巨大;同时以虚开发票报销的手段贪污公款7808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应当以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正富在案发后,能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接受法律处罚,认罪悔过态度较好,依法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作者:岳嵬 方继云 林海 (来源:海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