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村民 打砸县政府修文四农民一审领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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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11:02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12月25日,修文县阳明村的杜启文(61岁)、贺从华(55岁)、石仕菊(女,35岁)、石永禄(62岁)等4名农民在息烽县人民法院出庭受审,他们是修文“七·四”事件的“始作俑者”。息烽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宣布一审判决: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或非法拘禁罪判处4名罪犯有期徒刑2到7年。 2000年6月,修文县人民政府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取得了征用龙场镇阳明村、城北村的集体用地修建阳明大道的权利。虽然政府在有关文件中对于村民们的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但村民却认为“补偿太少”。 据公诉机关指控:阳明村部分村民因要求“在规划红线内修建房屋”等无理要求未得到满足,拒不拆迁,并多次围攻工程指挥部,造成工程停工。 据公诉机关称:此前杜启文(即该案首犯)曾多次召集村民召开会议,要求村民们“顶起”,并鼓动村民“把石头搬到房子上”,“只要政府敢来强拆,我们就用这些石头和狼牙棒(钉子钉在木头上)对付他们。” 公诉人同时表示:“村民们如此举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要挟政府提高拆迁补偿费”。 2002年3月,修文县建设局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要求村民们自觉履行拆迁义务。因村民们拒绝拆迁,修文县建设局于同年7月2日,向修文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修文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拆迁内容合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7月4日下午,修文县龙场镇镇长金某、综治办主任舒某协同修文县人民法院干警到阳明村送达行政裁定书、张贴公告时,遭到阳明村村民的围攻,情急之中,法院的一名干警鸣枪示警,不慎击伤三名村民。本案被告人石永禄、贺从华将来不及离开现场的金某、舒某二人抓住,并进行殴打、谩骂。被告人杜启文便对村民们称“拆迁是由县政府作出的,要找就找县长”,并扬言“打倒娃儿大人就会出来”。 在杜启文的鼓动之下,被告人石永禄、贺从华等人将金、舒二人双手反扭,押着前往县政府,要求县长出面解决。在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录像带上,记者看到金、舒二人被几名村民押着穿过街头。 一行人来到县政府,却未能如愿见到县长,村民们即对县政府大楼的办公室进行打砸。从现场录像上,记者看到村民们抡起锄头打砸门窗、玻璃。在对县政府进行一番打砸以后,村民们仍然不解恨,又冲向修文县人民法院进行打砸。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录像上,记者看到,整个法院的办公场所一片狼藉,被告人贺从华更是冲上二楼,搬起花盆砸楼下的警车。被告人石仕菊则用锄头进行打砸。 据称:此次事件共造成县政府20多间办公室受损,造成经济损失10余万元,导致县法院大量的卷宗、档案及文件资料损毁或丢失,并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县政府和县法院的工作曾一度瘫痪。 息烽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后,认定杜启文、贺从华的行为均构成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非法拘禁罪,当庭一审判处首犯杜启文有期徒刑7年,判处贺从华有期徒刑4年;法院同时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石仕菊犯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不足,“石仕菊只是在弟弟受伤的情况下,情绪激动之余打了金某两耳光”,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石仕菊参与打砸政府的行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石永禄也只是参与押送执法人员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打砸县政府和县法院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仅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对于一审判决,四被告当庭表示服从。 (戴峥嵘 何先武 周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