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枪打死被害人?证据不足 法院宣判被告人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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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11:02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12月26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瓮安县对涉嫌故意持枪杀人的被告人蒋爱民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蒋爱民无罪。 公诉机关指控:1994年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蒋爱民(男,1974年出生,开阳县水龙乡新场村人)与赵××来到瓮安县中坪镇观田村,在帮村民谢××家做农活时,赵××与被害人赵光华打招呼,随后二人因口角发生互殴,蒋爱民冲上去持火药枪朝赵光华的头部开了一枪,致赵光华当场死亡。蒋爱民和赵××逃离现场。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两次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瓮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03年11月6日,检察机关向法院就此案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向法院出示了蒋爱民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主要有:赵××多次在公安机关的陈诉中称枪是蒋爱民的。还有伍××交给公安机关的蒋爱民转给赵××的条子写明:蒋爱民告诉赵××,其在公安机关交待枪是赵××从赵光华身上抢来打死赵光华的,并说这件事已经出了,后悔也没有用。 此外,公诉机关还出示了相应的书证。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蒋爱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理由有:在场人赵××虽多次陈述是听被告人蒋爱民说其开枪打死赵光华,但蒋爱民在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十多次对其讯问及法庭审理中均否认自己有枪,更不承认开枪杀人,而每次口供均称自己跑到赵××和赵光华打架处时,枪已响,是赵××开的枪。 此外,法院还认为,此案的作案凶器火药枪的来源和去向不清,至今无任何证据认定蒋爱民案发前后持有枪支。该物证的不清楚更加难以判断本案的被害人是被谁开枪打死的。 综上所述,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爱民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蒋爱民无罪。 (杨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