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西优待独生子女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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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11:07 人民网 |
人民网太原12月27日电 记者罗盘报道:近日,山西省出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独生子女家庭将会有更多的优待。 《条例》规定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费。城镇职工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是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农业人口的,全部由前者所在单位支付;丧偶者由所在单位全发;城镇无业居民及个体工商户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解决;农业人口由乡镇人民政府从财政转移支付或乡镇集体企业利润提成中解决。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致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的,子女户籍在本省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户籍不在本省的,由其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视具体情况,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独女子女父母退休时,所在单位可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满10周岁的夫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元至3000元。独生子女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就医等费用,由其父母所在单位从集体福利中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户结扎家庭,在列为扶贫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安排家庭劳动力、减免集体义务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子女入学或招工等方面给予优待。教育部门要减免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结扎户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10%的杂费,参加本省区域内高中、中专(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大专、本科录取考试时,可以降低10分录取。《条例》还规定,允许育龄群众在依法结婚的前提下,自愿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不得附加任何限制,不准以完不成人口计划为由,限制公民的合法生育。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反馈制度。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