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教育厅出台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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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11:39 贵州日报 |
金黔在线讯昨日,教育厅出台了相关《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问题: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遵守“属地化”原则。 《细则》规定,原则上社会人员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户口不在当地,但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口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员则必须回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由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必须先进行思想品德方面的鉴定。因此,有工作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申请人,鉴定证明材料可由工作单位填写;没有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申请人,则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负责提供鉴定。 此次面向社会实施的资格认定将暂不受理在刚结束的在职教师资格认定中已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申请其他种类的教师资格。 作者:杨柳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