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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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12:24 兰州晨报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继2001年公布第一批婚姻法司法解释后,第二次对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正确适用婚姻法作出解释。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共29条,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除对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等案件时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外,重点放在夫妻财产分割及夫妻债权债务问题处理等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在这次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通过报纸、互联网络直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他说,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适时地制定第三批、第四批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种情形可请求返还彩礼司法解释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项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离婚时房改房按市场价分割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离婚双方当事人对有争议的房改房的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时,应按市场价分割。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可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均据新华社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