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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公布(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12:30 扬子晚报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广受关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共29条,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由于这一司法解释涉及千家万户,社会覆盖面极广,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通过报纸和互联网直接听取群众意见。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解除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债权债务、返还彩礼等热点问题。

  正式公布的《司法解释(二)》与原来征求意见稿有了很大变化,吸收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多达数百处,几乎每一条文都有改动,有些甚至是重大修改。

  离婚财产分割不公可以反悔

  条文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解读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都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房改房按市场价格分割

  条文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解读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争议房屋的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上。如果属于自行购置的商品房,付出与所得的差距并不特别明显,双方的分歧也不会很大。而当事人根据一定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往往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所花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

  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免除

  条文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欠外债,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债权人能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婚后一方所欠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偿还。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有权向男女双方讨债。这种情况下,一方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法院也予以支持。

  解读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营性财产分割有依据

  条文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任股东,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公司的出资额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如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解读现在的家庭财产构成已经向多元化发展,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司法解释就夫妻如何分割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问题,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

  公积金可属共同财产

  条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还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解读因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不同步,判断财产性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很难掌握。针对这一情况,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一般不管

  条文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解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返还彩礼须符合3个条件

  条文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解读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正因为如此,不少农村家庭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返还存在很大争议。这个司法解释出台前,在报纸和网络上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群众意见最多、最集中又最难统一的就是彩礼是否应当返还问题。新的司法解释采纳了多数人的观点。目前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给付彩礼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作出上述规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并防止矛盾激化,并不是鼓励和提倡给付彩礼。

  婚前父母买的房归自己儿女

  司法解释规定,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后索赔不能超1年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次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死后也可宣告婚姻无效

  司法解释对无效婚姻进一步规范。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综合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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