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不拖欠工资 工程项目开工前须先签《责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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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7日12:47 青岛新闻网 |
晚报讯从市建委获悉,从现在起,市内所有新开工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同时与市建委签订《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以保证本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拨付和发放,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责任书》同时规定,工程项目建设(开发)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审核工程款结算并及时、足额向建筑业企业支付工程款,不得挪用建设资金,不得肢解工程、强行指定分包企业,不得越过总承包企业将工程款直接拨付给分包企业,不得对工程结算违规进行重复审查,拖延工程款支付。 凡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开发)单位,其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其新开工项目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书。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的,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新项目立项备案和用地手续,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将对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全市通报,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将予以降低资质等级、不核发开发经营许可、取消新开发项目资格等处罚。对政府投资项目由于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引发拖欠工程款的,监察部门将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据悉,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将在辖区内推行此项制度。(记者芦智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