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什么叫“权力和责任对等” 争鸣:什么叫“权力和责任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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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8日00:14 人民网 |
网友:潘凤亮 最近由于一些地方禁止乞讨规定的出台,和民政部“孤儿弃婴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的即将施行,引发了关于政府责任的议论。中青报《青年话题》的“冰点时评”刊发一篇主张“有限责任政府”的文章,认为有限政府之“有限”在于权力和责任两个方面,认为对于政府无限责任的期望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冰点时评”是一家之言,常含偏激,这也可以说是最大的优点。就拿这篇文章来说,权力和责任的双重有限是现实的吗? “有限责任”的实质,还是一种所谓的“权力和责任对等”,因为公权力受到了社会力量的制约,所以政府责任也要相应缩减以实现对称。这种似是而非的观点其实大谬不然,权力和责任不是平行发展的两面,而是此消彼长共成一体的关系,权力的无限扩张意味着责任的缺失和有限,绝对的权力标志着零度的责任,甚至可以说,主张责任的有限就是纵容权力的无限。 这种虚伪的“有限性”可能成为一些人放弃职责的借口。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授权,政府的职责就是维护公共利益即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同群体的社会利益当然是一个矛盾体,但只要某一群体的利益获取是合法的,即使给其他群体造成些须不便,政府也无权干涉。而随意出台的禁止性规定恰恰就是公权力的人为扩张,就是职业责任的缩减和遗弃。 其实政府的责任根本就没有“无限”与“有限”之别,一项作为和政府职责之间,只有“是”或“否”两种答案,判别的标准只能是宪法和法律,而不是人为变更的“有限性”。既然救助和爱护弱者是政府的职责,就不能够出台违背法治精神的种种限制措施,侵害甚至剥夺弱者的权利。既然人权保护的核心是保障弱者权利,就不能够以特定情境中势力和数量的多寡来决定政策的取舍。在不同的具体问题上,相应会有不同的弱势和少数群体,他们的权益不能以任何法治之外的借口剥夺。法治的价值就在于人权意义上的正义、平等和自由,而不仅仅是所谓的“政治正义”。政治的终极目标是什么? 至于说到《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发挥民间力量、减轻政府和社会福利机构的压力”这个主张,也关系不到政府责任有限或无限的问题。运用合法合理的政策,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共同解决社会问题,这本身就是政府职责。况且家庭寄养坚持自愿原则,何尝不是在满足公民的意愿和权利。 公权以不侵犯私权为合法的基础,保护独立自治的私权是政府的职责所在,这种职责不是因人而异的,不是人为取舍的,不是随意“有限”的,而是明确法定的。解决乞讨等等社会问题,应该寻求更为合理和人道的方式,即使付出更大的成本和效率的损失,而不是动辄限制私权,不论被限的群体有多么“少数”和“弱势”。 如果失掉了维护私权的合法性基础,如果这种缺憾被解释为责任的“有限”,那么公权力就在冠冕堂皇中实现了人为的扩张,也就偏离了依法行政的轨道。权力是对己,责任是对人,权力和责任不可能对等,政府职责也不可能“有限”。政府责任就是合法有限地使用权力,不存在“无限责任”,也不存在“有限责任”,政府对于公民,职责就是职责,丝毫含糊不得。潘凤亮 相关文章: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