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教育局发文件促销牛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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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8日00:21 人民网 |
网友:朱胜国 为解决全市3万多名贫困失学儿童入学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教育局与上海光明乳业达成协议。由市教育局等4个部门出台红头文件,在全市倡议“喝光明牛奶,献一份爱心”救助贫困学生的活动。由市妇联、总工会、共青团和7个县市区的城区中小学推销9万箱牛奶,由光明乳业就拿出90万元,成立玉林市扶贫帮困助学基金。玉林市的一些主要街道到处可见“喝光明牛奶,救助贫困失学儿童”、“救助贫困学生,与光明共献爱心”的横幅。(南国早报12月24日报道) 光明牛奶究竟是出于商业目的还是回报社会,抑或二者兼而有之,我们不得而知。当然,虽说商家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但也不排除其资助公益事业、为贫困学生献爱心的可能,更何况对商家而言,社会效益所产生的公众认同感很容易转化为可观的经济效益。但是,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没有权利下发文件让相关单位和中小学为商家促销,却值得商榷。 我们承认,在贫困地区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现实条件下,政府在解决贫困失学儿童入学上往往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因而90万元的扶贫帮困助学基金确实也有诱人之处。但是,市教育局应该认识到,政府的红头文件一定要体现政府作为市场裁判的立场。对于玉林的乳业市场,每一家乳业公司都具有平等竞争的地位。政府除了为它们提供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之外,不应该为任何一家提供优惠而对其他公司予以歧视。发文件要求相关单位和学校喝光明牛奶,其实质是政府行为的越位,是利用行政权力强行打开光明牛奶进入市场的大门,对其他品牌的牛奶进入学生市场显然有失公平。 一个现代型的政府是有限政府,也应该是依法办事的政府。对于学生用奶之类的具体市场行为大包大揽,是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定位所留下的后遗症。学生是牛奶的消费者,完全有选择供货商的权利,对于消费者和商家的关系,自有相关方面的法律予以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发文件强制学生消费固定商家的奶制品,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我们不怀疑市教育局解决贫困学生入学燃眉之急的良好动机,但是,他们应该明白,“喝光明牛奶”与“救助贫困失学儿童”并没有必然联系。政府当然应该为商家献爱心敞开大门,但不应该以牺牲红头文件的合法性为代价。否则,红头文件沦落为商家的促销广告,又何以体现社会公意?政府的屁股一旦坐偏了,其公正性和权威性又何在呢?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