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则新闻标题不恰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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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8日01:09 新京报 |
昨日贵报中国新闻报道了一则消息称,已完成初稿起草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下简称“《条例》”),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权以专条作出规定。这则报道的标题是《深圳起草法律保障新闻监督权》。笔者认为,这个新闻标题用词不恰当。因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制定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制定法律。“法律”是个专有名词,不可随意使用。而深圳目前起草的《条例》,从名称和将“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这一程序看,它属于地方性法规。从效力层级上讲,地方性法规远远低于法律,其内容不得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因此,这则新闻的标题应改为《深圳起草法规保障新闻监督权》。劳力(山东教师)(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