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因故辞职更应成为自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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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9日00:57 红网 |
四川省大英县最近出了一桩新鲜事:8名人大代表向县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提出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并获得批准。这是今年9月该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行县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的报告》后,首批人大代表提出辞职。经过一整套法律程序,空出来的代表名额将于年底在原选区补选。该县人大常委会一位副主任说:“这是被‘逼’出来的制度,也是一个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制度。”(华西都市报12月25日报道) 大英县此举无疑值得称道,因为它通过制度的完善使民主向其本质更靠近了一步。长期以来,县级人大代表届内“终身制”一直是上下认可的老规则。但这种规则事实上又造成了一种难以避免的矛盾:少数代表因职务、岗位或工作区域的变化,而不能再代表原选区选民的意愿,难以履行代表职务,也不能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片区代表名实不符,所谓的代表性也就有名无实。因此,大英县这项制度的实施,肯定更能发挥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应有的作用。 不过,大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这是被‘逼’出来的制度”,却又向我们揭示出,县人大代表辞职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人民民主意识得到提高的表现。谁有权“逼”人大代表辞职?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人民。8名人大代表因自身原因提出了辞职,其行为无疑可圈可点,但如果说辞职一味要选民去“逼”,则又说明人大代表对自身的义务和责任的认识尚不够清楚。本不具有代表性的代表“霸着”代表名额,也就人为降低了民主的质量,侵害了选民的权利。 我国《选举法》对县级代表辞职早有规定。该法第49条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代表法》第41条第2款同时规定,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但是,该法对哪些情况下代表应该辞职没有作具体规定。尽管如此,作为人大代表,当自己不再具有代表性时,应该懂得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申请。这应该是人大代表素质的一条起码要求。并且,人大代表辞职和罢免其代表资格具有本质不同,前者只能说明对民主的精髓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人大代表不是“官”,但就像对地方机构官员有职数要求一样,一个选区的人大代表名额也有限制。不再具有代表性的人大代表“站着茅坑不拉屎”,必将导致民主流于形式,民意表达不畅,言路得以阻塞。民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而要建设这个核心,当务之急就是去掉涂抹在民主上的形式主义色彩,使民主名至实归。从大英县人大常委会建立的县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再联想到南京市人大近日作出的取消鼓掌表决的决定,我们有理由为民主在细节上的日臻完善而感到欣慰。 我们期盼有更多的人大代表因自己不具有代表性自觉辞职,而不是被选民逼下去。人大代表辞职和官员引咎辞职不一样,官员引咎辞职是因为履职过程中出现了失误,而人大代表辞职是为了让民主能更进一步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些自觉辞职的人大代表,他们也为民主进程做出了积极贡献。(稿源:红网)(作者:朱胜国)(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