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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工伤待遇有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9日05:56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明年1月1日,国家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付诸实施,25日,我省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对《条例》适用范围、工伤待遇、支付渠道等内容进行了细化。

  在新老《条例》过渡期的工伤个案如何处理?实施意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原来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2004年1月1日发生的工伤按新《条例》执行。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2004年1月1日后完成工伤认定的,执行新《条例》。

  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规定,我省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明年起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我省原执行的伤残性质认定中“比照因工”的有关政策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除阿坝、凉山、甘孜三州外,我省其它地区工伤保险全部实行市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中央在川行业单位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当年实际征收基金总额的5%提取。

  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也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

  2003年12月31日前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残人员经鉴定仍符合护理条件的,依据鉴定的生活护理等级,从2004年1月1日起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标准计发生活护理费,所需资金由原支付渠道解决。

  支付渠道

  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依照《条例》规定进行清算。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应依照有关法规清算用人单位欠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依法撤消、关闭的,应按规定妥善处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

  本报记者孙琳实习生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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