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改革迈上新台阶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9日06:29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 央行金融宏观调控职能得以加强 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银行的职责,加强了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以及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国务院设立银监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不再履行这些金融监管职责后,其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按照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其职责有: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明确规定银监会监管职责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这部法律明确了银监会的监管对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关于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 促进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 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同时对有关条文作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 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适当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种类,主要包括办理票据承兑、买卖金融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以及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等内容。 修改前的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考虑到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政府不宜强制其发放政策性贷款即特定贷款,为此修改后的法律删去了这一规定。 修改前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修改后的法律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银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到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及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此外,修改后的法律对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的问题,既严格限制,又不卡死,留下适当的发展空间。 原来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而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则将其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滴瘢坏孟蚍亲杂貌欢蹲驶蛘呦蚍且薪鹑诨购推笠低蹲剩伊碛泄娑ǖ某狻!闭饨桃狄谢煲稻粝铝朔⒄箍占洹?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3年12月29日 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