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在京推介“诚信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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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9日06:31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本报讯记者聂传清报道:澳门消费者委员会十二月二十六日在北京举行新闻说明会表示,赴澳门观光旅游者应尽量到有资质的“诚信店”和加盟商号购物和消费;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向澳门消委会争议仲裁中心请求免费裁决。 自一九九九年澳门回归以来,内地前往澳门观光旅游的人数呈逐年增长趋势,而且消费力大增。特别是去年内地放宽出境旅游政策以来,参加“港澳游”和港澳以外地区“海外游”的内地客增势迅猛,但由于对澳门消费环境缺乏了解,内地游客在澳购物被骗事件时有发生。 澳门特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职委员黄翰宁在京表示,赴澳旅游的消费者可以通过辨认“加盟商号”、“诚信店”和“标准足金成色认可证”等三件标志,判断有关商家的可信度。所谓“加盟商号”,是指自愿承诺与消费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同意将争议案件提交澳门消委会下属争议仲裁中心处理裁决的商家。目前,澳门共有四百多家得到认可的加盟商号。“诚信店”是澳门消委会向一年内没有投诉记录的加盟商号颁发的荣誉称号。“标准足金成色认可证”则是由澳门消委会和澳门金业同业公会向会员店号颁发的保证足金产品品质的标志,成为澳门居民与访澳游客购买足金产品的信心指标。 黄翰宁介绍说,澳门消委会属下消费争议仲裁中心的仲裁裁决与司法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执行效力,可有效解决消费者与商家的争议。该中心的仲裁审理与裁决由一位澳门特区初级法院法官以兼职方式担任仲裁法官来作出,消费争议双方将争议提交中心处理须完全出于自愿,消费争议仲裁也是免费的。 据悉,澳门消费委员会还与珠海、广东省等地的消费委员会签署了协议,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展开合作,并充分共享两地的消费信息。协议还规定,两地消费者在对方地区消费时,一旦发生纠纷,可向任何一方消委会提出投诉,由受理方消委会根据当地法规进行处理。受理方消委会还应及时向另一方消委会提供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有关资料,以期互通信息。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3年12月29日 第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