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迎来混业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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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9日07:42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本报12月28日讯昨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同时获得通过,并从2004年2月1日起执行。三大银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授权与约束并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不是一部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法,而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的专门法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关银行监管的有关文件和做法,有关内容加强了对监管者独立性的保证和对股东资格的审查;建立了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一个系统的对监管机构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次立法创新。 起草人之一王科进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有权力采取一定的强制性的行政纠正措施予以纠正,以纠正它们的不安全稳健的行为。具体来讲,第一个,对股东可以进行撤换、调整;可以限制股东分红的权利,第二个,还可以调整撤换这些不称职的,或者说从事了不安全稳健行为的高级管理人员。另外可以限制收入。同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责任的工作人员,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对个人进行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法》———廓清央行职责 银监会成立后,金融监管的主要职能划归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将主要承担货币政策的制定实施、维护金融稳定以及中央银行支付清算服务等职能,但这并不是说人民银行对于商业银行就完全没有监督检查权了。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在存款准备金、外汇、黄金等9个方面人民银行依然有权对金融机构进行直接的检查监督,此外还可以建议银监会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黄毅说,银行监管必须借助中央银行的金融基础设施,比如支付结算的设施,比如清算的设施,还有比如一些我们现在的信息统计网还在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法———为混业经营预留空间 三大银行法中的《商业银行法》并没有像人们预期的那样有大的修改,只将个别与入世承诺不相适应的规则做了小修改。但有一项内容却备受关注,原来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规定是:“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而修改后的规定,增加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这样一句话,这为银行将来走向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