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年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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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9日09:19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一是享受基本生活补贴。二是享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三是享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四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将未就业随军配偶纳入当地政府再就业扶持范围。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就业随军配偶的就业、再就业给予扶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