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协发布今年第六号消费警示 出国留学慎签格式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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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9日09:23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本报讯随着近年来出国留学上升为教育消费热点,有关留学中的消费纠纷也日见增多。市消费者协会近日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办理出国留学过程中,要慎签格式合同。 据悉,大多数出国留学是通过中介机构办理的,目前我市出国留学机构有资质的为4家,山东省在我市设立的办事处有10余家。经过工商、公安、教育等部门的整顿规范,出国留学中介市场开始步入有序发展,消费者在选择中介机构时也有了一定的识别能力。近期,市消协会同工商部门对部分中介机构的格式合同进行检查时发现,一些格式合同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出国留学纠纷也大多出现在格式合同上。综合投诉及检查情况,市消协提醒出国留学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认识合同主体。目前我市有两种办理出国留学的服务机构,一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如某某中心、某某公司等,此类机构具有签约能力;另一种是分支机构,如某某办事处等,此类机构不具有签约能力,只能进行咨询服务,如要签订合同,只能以其上级机构的名义签署,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确认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检查发现,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签订不一致的,容易产生纠纷;同时消费者要明确家长作为学生监护人(代理人),只要学生年满18周岁,家长和学生签署的材料都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要明确外方的真实性。在签订协议时,中介机构往往对国外学校或中介机构统称外方,消费者一定要弄清楚外方是什么,如果是外方中介机构,要写明索要外方中介机构的发票,索看中方中介与外方中介签的协议,了解真实转委托的权力、义务,防止夸大其词;如果直接由校方代收费用,也要写明有关收据发票的具体出具人。 第三要防止合同中途变更。有的中介机构在办理出国留学时,与消费者签订的协议是外国一类学校,在申请中途时却改变为另类学校,造成家长和学生心理上难以承受。如果再换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出国留学,将延长一定时间,如果还继续申请原学校将拖延一年。这时,中介机构往往要求消费者再签一份补充协议,临时改变学校。因此,消费者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第一份合同尤为重要,其内容应该有“中介机构不得随意改变合同中已约定的外方学校”和“否则,视为中介机构违约”的条款。合同一旦变更,就意味着新合同成立,新旧合同条款有矛盾的,以新合同条款为准,原条款失效。 第四要明确合同纠纷处理途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由于合同没有确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的条款,有的合同主体不在青岛,往往需要到外地打官司,给消费者造成经济上、时间上和精力上诸多方面的损失,因此应该确定管辖地点。由于普通消费者不熟悉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选定的法院往往和法律规定相悖,不能如愿。 市消协建议,消费者要本着便利、快捷的原则,明确合同发生纠纷应该选择消费者所在地的投诉机关、仲裁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法院处理。市消协还呼吁各中介机构要诚实,信守合同,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同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故意规避法律责任的格式合同条款,《合同法》有专门的限制规定,消费者应理性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刘锟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