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起我省强制推行工伤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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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9日13:06 海峡网-厦门晚报 |
主要针对私企、乡镇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本报综合消息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消息,《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下月起,我省将在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强制推行新的工伤保险制度。 据了解,截至2003年6月底,我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仅为173.83万人,明显少于养老保险228.53万和医疗保险234.6万的参保人数,这主要是因为省内众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未主动参保。因此,强制推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将主要针对省内的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是否工伤单位举证 新条例规定:只要是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出现工伤,而用人单位又不认为是工伤的,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种证据倒置的方式不仅可以有效明确企业的责任,还可以大大提高对争议处理的效率,最大程度地维护打工者的权益。 七种情形属于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共7种情形均应认定为工伤。这里最令人关注的问题就是新条例明确规定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属于工伤范畴。 军人旧伤复发也视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也都将视同为工伤。 (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