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就业随军配偶可享四保险 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9日16:25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适用范围包括,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 《暂行办法》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一是享受基本生活补贴;二是享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三是享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四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暂行办法》规定,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关系的转入和转出,按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