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涨一倍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有法可依(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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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04:17 青岛新闻网 |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制定这个司法解释依据的司法价值理念是:让无辜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司法救济;让无视他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和风险。 司法解释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和违反义务时的责任界限进行界定。 背景 新法补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此前,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一直“无法可依”,法院只能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赔偿,出现了“强奸按照车祸赔”的怪现象。这应当说是民事司法领域里的一个重要缺陷。司法解释的制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提供了规范性的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弥补了这一缺陷。 关键词赔偿金赔偿年限:20年 实际赔偿额超过过去的一倍多 过去由于死亡赔偿标准偏低,许多人担心会诱发非道德行为,例如,对交通肇事受害人不予积极抢救反而故意拖延致其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可以使公众免除这种担心。 参数明显提高 这个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较之过去的赔偿标准,在赔偿参数上有了明显提高。 年限提高一倍 另外,赔偿年限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比过去延长1倍,实际赔偿额则超过过去的1倍多。 关键词赔偿范围 三种情况可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导致就医、致残、死亡 司法解释规定了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导致就医、致残、死亡,可向赔偿义务人提出的各项赔偿内容,并详细规定了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 司法解释从三个方面对赔偿范围进行界定:因治疗损伤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等;因生活上增加需要支出的费用,如配制残疾用具、长期护理依赖支出的费用等;因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未来收入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