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银行法获得通过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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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05:08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早报讯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日前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等三部法律,并定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银监法明确规定了中国银监会的机构设置及监管职责和措施,同时规定了违反有关监管法规的法律责任。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重新明确规定中央银行的职责。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突破性的修改,被认为为混业经营留下了法律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