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保护制度亟待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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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05:29 深圳商报 |
[读者发言] 据媒体报道,重庆某法院在一份刑事判决书中将证人的名字写了进去,结果,证人吴某受到了打击报复。法院刑庭负责人称,当时没有人提出对证人情况保密的要求,他们认为证人吴某能和违法犯罪作斗争,是在伸张正义。所以,就将吴某等证人作为表彰先进,写进了判决书。 目前困扰司法界的一个很棘手的问题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究其原因,一方面与中国传统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有关,更重要的是担心受到打击报复,权益得不到保护。上文中证人吴某的平静生活被一纸判决书打破,就暴露出我国法律在保护证人方面还存在空白点。虽然我们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打击报复证人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这样的保护措施是在证人受到打击报复后的补救措施,不具有预防性。 笔者认为,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关于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建立专门性的证人保护组织,规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注意协调和加强公、检、法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从而使证人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新疆盛枫) 作者:新疆盛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