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行乡里滋事 不惑妇人获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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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07:33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讯 (记者 时宇 通讯员冯勇军)日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朱金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朱金梅,女,40岁,扬州市邗江区红桥镇人,个体开小店。2002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朱金梅在明知某厂已放假的情况下,仍以要该厂工人欠其小店钱为由强行进入厂区,遭门卫被害人葛某阻拦,被告人朱金梅遂持砖块砸被害人葛某,继而又持砖块砸坏该厂传达室窗玻璃十余块,见被害人葛某还“不怕她”,竟挑数担大粪浇泼在该厂门口,造成恶劣影响。2003年1月10日晚上,被告人朱金梅以红桥个体老板陈某“骂她”、“眼睛瞪她”为由,到被害人家中寻衅,砸坏陈家的热水瓶、电饭煲,不肯离开。在陈给其人民币500元的情况下仍不满足,阻止陈工厂生产,深夜用榔头砸陈家大门,追逐纠缠被害人陈某夫妇,陈被逼无奈之下,只好请人从中调解,奉上2500元方才过关。自今年大年初二起,朱金梅以个体老板徐某的妻子李某对其“不热情”、“摆脸”为由,天天上徐家门对徐夫妇进行辱骂,并采取锁门,将徐家过年烧的菜倒掉等手段进行纠缠。初八徐家工厂开工后,朱金梅每天到其厂内拉闸刀,辱骂李某,并多次砸坏厂门。2月15日、19日、24日被告人朱金梅还三次殴打被害人李某。造成被害人李某衣服撕坏,身上多处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金梅随意殴打他人;追逐、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江南时报》 (2003年12月30日 第八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