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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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08:54 武汉晚报 |
据新华社电中国人民银行29日公布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明确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据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以上,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按原面额全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按原面额一半兑换。另外,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一半兑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