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生态区域 严禁破坏林地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10:49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省人大常委会12月2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届时,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区域林地内将禁止建窑等破坏林地的行为。 据介绍,重点生态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人文或自然遗址,革命纪念地,城镇区以及国道主干线,国道、省道、高等级(高速)公路和江河两侧第一层山脊以内,平地1000米以内。《条例》要求严厉打击建窑、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修建坟墓等对林地破坏严重的违法行为。违反者将被要求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并将受到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王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