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鸟鹰”宰杀巨蜥 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10:59 大华网 |
本报讯(记者黄泽春摄影报道)非法收购“鸟鹰”宰杀“五爪金龙”被数罪并罚!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被告人陈某因犯非法收购和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龙湖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龙湖区龙头村人陈某今年10月28日在外砂其经营的饮食店,以28元的价格向一过路的诏安男子收购6只貌似猫头鹰的活“鸟鹰”,并藏放于店后的仓库内。10月31日,又有两名男子用袋子装了一条重约1.5公斤的活“五爪”前来该店,要求陈某代为加工煮熟。当天下午,陈某在店内亲手宰杀这条“五爪”,并帮助煮熟。结果同日下午5时多,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群众举报:外砂该饮食店正在杀“五爪”。即派民警赶到这里,现场缴获“五爪”,并当场抓获陈某。随后,陈某又主动交出其藏在仓库内的“鸟鹰”6只。经鉴定,陈某宰杀的这条活“五爪”系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动物巨蜥;查获的6只活“鸟鹰”学名叫“东方角号鸟”,属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动物。 龙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东方角号鸟”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同时,还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巨蜥,应予数罪并罚。(来源:《汕头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