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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与霸王条款(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12:35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有谁留意“最终解释权”?
不仔细看,“最终解释权”你能看到吗?
“最终解释权”解释了什么?作为消费者只能无奈。
  每到岁末年初时节,新一轮的各种优惠促销活动,又在大大小小的商场超市拉开了帷幕。在商家所做的宣传牌或刊登于媒体的广告上,都会毫不例外的打着“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商场)所有”。这样的注解,无疑是将自己置于一个强势地位,一切都是自己说了算,那么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又至于何地呢?

  林先生碰到的窝火事

  提起最终解释权,身为国家公务人员的林先生满肚子的不自在。他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件事:

  “今年6月7日,××手机在我市一家特大型商场做促销活动。我购买了××手机一部(型号××2100)。9月份发现手机待电时间比以前缩短,有时一天多,有时不到一天。十一黄金周期间,手机待电时间变成几个小时甚至更短。于是,我打电话咨询了××总部(大连),答复是:如果是电池的问题,半年内可以更换。先让西安维修点看一下。当我在维修点说明手机出现的上述问题并将所带发票、手机及电池出示后,工作人员看后说,这可能不是原装电池,你先拿到“客服中心”让他们鉴定一下。

  于是,林先生又冒雨来到位于案板街的吉庆大厦9楼“××客服中心”。他向工作人员说明了事由,工作人员在看过发票、手机及电池后告诉他:电池不是原装电池,手机的两块电池均是厂家搞活动赠送的,不保质量。工作人员给他看了该型号手机的原电池,他将电池作了比较,发现原装电池和赠送的电池差别很明显。林先生当时非常生气,想不通为什么商场的营业员要把原装电池换掉?“客服中心”工作人员对他说,那是搞活动,“一切解释权归公司”,他们也没有办法,让林先生去找商场。

  “我只好来到这家商场××手机销售柜台”,林先生对记者说,“说明事由后,柜台营业员看了发票、手机及电池后,告诉我,卖给我手机的营业员已经不在商场干了。我说:我买的是商场的东西,我认的是本应让人买的放心的商场,我有商场开的发票。该营业员没有解决的办法,她就拿着我的发票等物品去找柜台经理。未等我开口,一位男性经理面无表情地告诉我:卖给我手机的营业员已经不在这儿干了,找不到营业员,事情就无法弄清楚。他是7月份才来的,我买手机时是6月份,他那时还没有来,没有办法解决。”

  “我有商场开的发票。”林先生说。

  “发票虽是商场开的,但你的手机电池不一定是我们商场的,你拿别处买的电池,这就很难说了”。对方竟然这样说。

  林先生再做解释,对方不耐烦地叫营业员把他带到办公室(商管部)。他随同营业员来到商管部办公室,此时那位柜台经理也来到商管部办公室,那个经理告诉商管部冯女士:卖给林先生手机的营业员已调到小寨,目前正休假。

  在这间办公室,林先生还被告知:当初你就不该买××这种杂牌子手机,而应该买诺基亚、三星等品牌手机。就是你用××的原电也未必能好到哪去。林先生说他不懂手机,当初是听营业员介绍说好,才买的。他又被告之,那是厂家的促销员,不是商场的营业员。

  林先生说他当时看见此人穿的是商场营业员的服装,同营业员一道进出柜台,作为顾客,怎能分辨出来呢?最后,林先生被要求留下自己的电话等候,几天过去了,他没有等到任何消息。

  专家指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道真情的权利,商场促销活动不全面的宣传就是侵权。

  最终解释权猫腻太多

  “一万元可购房做业主”,看到这样一则宣传广告,对于有购房意愿的消费者来讲,实在是一件让人兴奋的事情。家住西门外的秦女士按照广告上刊登的地址找到售楼处咨询,谁知售楼小姐告诉她:“一万元购房做业主是说先交一万元定金,然后再买房做业主”。这样的解释噎得秦女士差点缓不过气来。感觉上当受骗的秦女士与之争辩,但售楼处却坚持自己的解释,并说在广告宣传中已注明广告的最终解释权在他们公司,空欢喜一场的秦女士怎么说都不管用。

  名牌电饭锅,只售38元,这是位于东大街的一家商场店庆所做的众多优惠促销内容之一,在宣传内容的最后,依然有一条注解——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所有。许多消费者争相购买,谁知拿到的电饭锅的直径却不超过10厘米,跟一般盛米饭的碗口直径差不多。消费者质疑商家误导,但商家的解释是,我们的电饭锅确实是名牌,至于没有写电饭锅的大小,那是因为宣传牌的地方有限,并非有意如此,坚持自己的广告宣传并没有错。消费者对商家的这种做法痛恨不已,纷纷退货。

  满200,送100。满多少,送多少,在众多的商场已是司空见惯的促销手段。很多消费者因此也似乎得到一定的实惠。但就在这司空见惯的促销活动当中,也有一

  定的猫腻。西郊土门的一家商场曾做过满200,送100的活动,可是只限定某些商品,但有的商品根本就没有参与这样的活动,不明就里的消费者纷纷购买自己中意的商品,谁知结完账才被告知,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没有这样的优惠,大吵大闹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商家对此的解释是,这只是一种既定游戏规则。

  本来是一种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事项,但最终解释权的字体总是小到不能再小,这是稍微细心一点的消费者都能发现的一个“有趣”的现象。在商家推广促销的广告或印制的宣传页(牌)当中,对于“本次活动解释权归本公司(商场、超市或……)”的字体总是广告宣传内容当中字体最小的,而且几乎从来都不会放到显眼的位置。

  做策划的马先生对记者说,在策划和宣传活动时,商家总是想着突出自己的促销目的,商家之所以要这样做,是担心消费者产生顾虑,影响其活动的效果。

  “歧义”广告商家有意为之

  张先生是一位律师,他对最终解释权有自己独到的看法:“商家在做促销优惠活动时,所做的宣传牌或者在媒体上刊登的广告,应该是商家向消费者发出的一种邀请,在宣传内容的表述上,应该只能有一种清楚明白、不会产生歧义的理解。但从实际情况看,商家所做的宣传内容总能理解成多种意思,做出多种解释,当消费者以甲种意思质疑时,商家就回以乙种解释作答,当消费者以乙种意思质疑时,商家则会以丙种解释作答,当消费者以丙种理解质疑时,商家则把甲种解释拿来作答,说来说去,消费者的理解总是不能和商家达成一致。商家这种做法,只是在玩一种歧义句的简单游戏,消费者在消费时,应该对此多加留意”。

  最终解释不能与法律相违背

  为此,记者采访了市消费者协会的负责人。他告诉记者,商家的最终解释不能与法律相违背,逃避自己法定的维修、换货、退货义务,该解释行为是无效的。活动进行之前在广告或宣传页上一定要把与活动相关的内容详细介绍清楚,不得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只有在充分了解活动的基础上,消费者才能有所比较,决定是否接受该商品或服务。

  现实中,商家的解释除了合法还要合情、合理。在消费过程中商家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消费者处于较弱的地位,如果说广告或宣传页受篇幅限制不能作详尽的解释,商家就应在店堂的醒目位置再次提醒说明。

  “这是隐性的‘霸王’条款”,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的蔺先生对记者讲,“消费者往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当商家解释内容与消费者的理解有偏差时,商家就以自定解释权搪塞消费者,此做法对于已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来说,他们维护合法权益的主动权被商家控制了,商家的这种做法相对于直接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很大的隐蔽性,但其侵害的范围更大。”

  “我国对于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发布的广告、宣传页,已经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其可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但在一般的商品买卖、提供服务中商家发布的广告、宣传页还不能作为合同的内容。因此,商家自定的解释权对于在一般商品买卖及接受服务过程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十分不利的”。

  不管怎么讲,广告宣传都应是一件清楚明白的事情,将可能产生歧义的宣传内容传递给消费者,就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消协及法律工作者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商家的促消活动一定要尽量全面的了解,将广告内容、店堂告示全面分析、认真对待,望消费者理智、科学、别盲从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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