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随地吐痰最高可罚200元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16:32 人民网 |
人民网太原12月30日电记者罗盘报道:日前,太原市出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新规定,今后太原市对随地吐痰的罚款最高将达到200元。此办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市容环卫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人确定有明确办法,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和公共厕所,由环卫作业单位负责;沿街门店和卫生责任区,由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建设工程单位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责任区的保洁标准是: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现象;且无积存垃圾、暴露垃圾,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对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义务的,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桥梁及其它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这些规定,或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及其它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城市建成区、城乡交错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城乡交错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严禁在垃圾处置场放养猪、羊、鸡、鸭、鹅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圈养。违反这些规定的,可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同时,为把竞争机制引入市容环卫管理,《办法》规定,市容环卫作业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以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责任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中标或者接受委托作业的服务企业不得将项目擅自转让或者委托给其他人。该《办法》增加了强制措施,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将由市容环卫和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不改者实施强制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