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王怀忠的判决不该给人的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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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0:19 人民网 |
网友:锦尘 12月2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新华社报道可见,济南中院的判决,依据的是12月10日公开庭审时检察机关当庭列举的王怀忠主要犯罪事实,对它们认定后依法作出的。这表明,继胡长清、成克杰之后,王怀忠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三个被判处死刑的省部级腐败高官,是罪有应得,乃罪刑相当。 不过,令人遗憾的是,王怀忠本来是罪有应得,却很可能给人留下“抗拒从严”的误解。 我们看到,济南中院的判决除认定了王怀忠的犯罪事实、指出“其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均属特别严重”之后,还作了“而且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百般狡辩,拒不认罪,态度极为恶劣,应依法严惩”的表达。而此前公众已知,在12月10日的庭审后,便曾有公诉人感到极其愤怒,并表示王怀忠的认罪态度极为恶劣,应该“从重处理”——如此一联想,误解恐更难免。 无疑,强调王怀忠的认罪态度,使人易生因其狡辩、恶劣而罪加一等、刑加一分的误解,这不应该。尤其是在庭审后公诉人的表现欠妥已为不少人指出后,济南中院的公开宣判本更该特别注意,更应避免使用并不作为量刑依据而带有浓厚感情色彩的字句,但可惜却没避免。 当然,不独对王怀忠、而是对一切罪犯的定罪量刑,都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而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与此不合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实已淡出。所以,如果本是罪刑相当的判决,却不当地给人以“态度论”印象,不仅无助于司法尊严,相反还会产生误导作用,或多或少地有损司法尊严。 与“态度论”同样不妥、同样易给人误解、但在我国司法领域却有传统且至今仍有相当市场的,是“民愤论”。 态度、民愤(人们有权表达)这些主观因素并不改客观事实,司法中感情倾向更不可取代法律严谨。但从审判王怀忠一案,我们却看到,司法人员、法院以及专家学者,都还忍不住要强调态度因素和民愤因素,这实际清楚表明,一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观念要改变,一些过时的传统思维定式要扭转,尚存不小难度。站在加快我国建设法治国家进程的角度,这应当引起充分重视。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