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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的法治亮点——中国法治进程的回顾与前瞻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0:25 人民网

  刘武俊

  2003年是中国法治进程“稳步推进、渐入佳境”的一年。在这个“法治进行时”过程中,立法的人性化趋势和司法的服务理念成为法治领域的两大亮点。

  立法的人性化趋势令人瞩目

  2003年6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废止实施长达20多年的《收容遣送办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自8月1日起,备受瞩目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显然是对实施达20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反思和检讨的结果,国人瞩目的“孙志刚之死”事件以及由此引起的民怨沸腾、学者上书,无疑是促使有关部门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催生《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第一推动力。可以说,假若没有出现“孙志刚之死”,没有领导的批示和学者的上书,《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不太可能如此迅速地废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也不太可能如此迅速地出台。以后,每当人们提到寿终正寝的“收容遣送制度”,每当人们提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部紧急立法,或许都应当自然而然地想到一个名字——孙志刚、一起事件——“孙志刚之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立法主旨无疑就是将收容强制变为救助自愿,“救助”是该法规的主题词和关键词。《救助管理办法》彻底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固有的强制功能和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性,将救助变为流浪乞讨人员的自愿行为,实行来去自由的开放式管理,使救助真正成为自愿、公益和纯救济性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这一崭新的立法主旨彰显了现代政府的有限责任和公共服务理念,有助于实现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权力型政府向责任型政府、从侧重维护社会秩序的“警察国家”向为民造福的“福利国家”的角色转换。

  对于每一位中国公民而言,出国在外最重要的证件自然是护照,而在国内最不可或缺的证件莫过于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备受关注的《居民身份证法》在2003年6月28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154票赞成、2票反对、4票弃权),这部法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1985年公布实施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居民身份证法》是对已经运作20多年的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权威性的立法规范。对于这样一部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关涉公民权益保障的重要公共管理制度,有必要从立法上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升格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自2002年10月至2003年6月,《居民身份证法(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反复修改斟酌,终获通过。从一定意义上讲,《居民身份证法》的出台,为户籍制度改革由传统的户口本管理向身份证“一卡通”式转变创造了有利条件,为公民迁徙自由权的最终实现作了渐进式的立法准备。可以预言,居民身份证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纳税等多方面的功能将逐步彰显出来,居民身份证将在政府公共管理和公民日常生活中发挥愈来愈显著的作用。

  交警随意拖车、收费昂贵的现象一直是令老百姓怨声载地的老问题,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警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车在何处,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这部经过10年磨砺、4次审议的法律将立法的锋芒直指老百姓反映强烈的交警权力寻租现象,明确规定公安交通执法部门不得滥施处罚,不得以罚款额考核交警。具有鲜明的立法防腐特色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将从制度层面规范和监督公安交管部门和交警的执法活动,从源头上防范乱执法、滥执法和野蛮执法、以权谋私现象。《道路交通安全法》堪称立法防腐的典范。制度化的“防腐”往往比个案式的“反腐”更为重要,立法防腐在预防和遏制权力腐败领域的功效不可低估,立法完全可以成为权力腐败的克星。

  备受关注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已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这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第四次修改,也是最引人关注、修改最多的一次。这次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修改的立法亮点,主要集中在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手续时,不用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开证明,政府和单位都不再“干涉”个人的婚姻问题;准备结婚的男女不必接受婚前检查。相对于旧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彰显了尊重公民私权的立法理念,具有“以人为本”的人性化色彩。

  2003年岁尾媒体传来消息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已正式公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经中共中央批准,在立法规划中列入的76件立法项目中,涵盖了六个领域内容。按经济与社会发展领域划分,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商事登记法、不动产登记法、企业破产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有资产法、外汇法、反垄断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法、保障措施法、反洗钱法、税收基本法、企业所得税法、期货交易法等;修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预算法、审计法、个人所得税法、土地管理法、对外贸易法、建筑法等。其二是根据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和东中西部协调发展的需要,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西部开发促进法、初级卫生保健法、紧急状态法;修改义务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其三是根据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体制、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的需要,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劳动合同法等。其四是根据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制定行政许可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已审议通过)、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政务信息公开法、公务员法、违法行为矫治法等;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五是根据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制定军事法院组织法、军事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其六是根据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制定监督法、农民权益保护法、禁毒法;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赔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司法为民”彰显服务理念

  司法改革无疑是中国法治领域最为活跃且最受社会瞩目的改革焦点,彰显司法服务理念堪称2003年中国司法界的一大亮点,法院系统还提出了“司法为民”的口号,并将践行“司法为民”作为法院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

  诉讼风险提示制度的建构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最高人民法院拟订了共26条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草案),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即将出台亮相。诉讼风险提示就是指将诉讼活动中的风险明明白白地告诉当事人,让打官司的当事人做好承受、防范和应对诉讼风险的心理准备和行动预期。让当事人理性、慎重地选择诉讼方式,可以视为诉讼风险告知制度的“潜台词”。向当事人提示民事诉讼风险,旨在帮助当事人避免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实现权益。承受、防范和应对诉讼风险,是当事人在选择诉讼时必须具备的心理准备。当前,不少地方法院都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使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就能预知案件审理和执行中潜在的风险,此举无疑彰显了法院打造“服务型法院”的服务理念,凸显了现代法院的司法服务和司法指导功能,昭示着现代法院愈来愈重视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总体上讲,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可以降低诉讼风险的不可预期性,实现诉讼风险可预期性的最大化,使当事人有承受、防范和应对诉讼风险的足够的心理准备,进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也应当本着对当事人权益负责的诚信态度,协助当事人防范和应对诉讼风险。

  另外,河北省高级法院2003年相继出台了28条便民措施,在接待、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办案环节切实便民利民,例如法院开庭能预约;凡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级法院起诉。河北法院系统的便民措施彰显了法院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凸显了法院的服务理念,体现了司法改革正酣的背景下建构服务型法院的取向,为建构现代意义上的服务型法院作了有意的尝试。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对法院的“服务”理念不宜作庸俗化的理解。所谓服务并不是指有悖于司法的被动性的“送法下乡”、“上门办案”、“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也不是指有形式主义之嫌且与法院本身职能不尽相同的“上街设摊普法”、“义务法律宣传”(普法其实是司法行政机关而不是审判机关的职责,本该坐堂问案的法官走上街头设摊普法难免有作秀之嫌),更不是指穿着法官制服扫大街做好事、抓计划生育、为地方的“中心工作”服务,干着与法官角色风马牛不相干的事情。法院的“服务”是一种“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相结合的“有限服务”,而不是有悖于司法的独立性和相对自治性的“为地方中心工作服务”的政治性服务,也不是有悖于司法的被动性的“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经济性服务,而是具有特定司法内涵的一种理念。法院提供服务的主要对象和直接对象就是诉讼当事人,法院应当围绕“公正和效率”这两大主题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提升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2003年10月最高法院出台了改革书记员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联合发布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今后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将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聘任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是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迈出的重要步骤,也是建国以来首次对书记员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实施将对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书记员管理制度的变革已经提上中国司法改革的议事日程,书记员正在走向单独序列的科学管理,书记员的角色正在由附庸型走向独立型。可以预言,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改革将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又一道风景线。书记员制度的变革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希望司法界在格外关注法官制度改革的同时,也对书记员制度的变革予以应有的重视。

  对超期羁押现象重拳出击是中国司法领域2003年的又一大动作。高法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纠防超期羁押。今后,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将予以责任人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有罪依法追究,无罪依法放人。通知还特别强调,要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矫正”这个陌生的新词2003年正在变得熟悉起来。社区矫正制度正在北京等地试点,北京对若干名罪犯实行“回家服刑”,这些被判刑的罪犯在院签下“社区矫正保证书”后可以“回家服刑”。目前社区矫正的试点主要是针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5种人。依我之见,让罪犯“回家服刑”是一种类似于“放虎归山”式的高明且文明的司法策略。“放虎归山”是既能够避免老虎伤人而又具有生态环保理念的上策,是一种尊重动物本性的“兽”道主义的体现。“社区矫正”就是一种类似于“放虎归山”的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拯救人性的特殊策略。国外的“罪犯矫治”在中国语境中成了带有一定政治色彩的“罪犯改造”,中国的“罪犯改造”在技术层面完全可以借鉴和学习国外针对罪犯行为和心理矫治的科学经验,“社区矫正”就是值得我们认真取经的“他山之石”。建议有关部门在总结北京、上海等地的社区矫正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区矫正的对象、社区矫正的裁定程序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在积极而谨慎地试验之中,我希望这项颇具人道主义的行刑制度一路走好。

  “刘涌改判案”无疑是2003年岁尾最受媒体和公众瞩目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2日上午对刘涌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备受关注和争议的“刘涌案件”终于从司法程序上尘埃落定,不过此案留给人们的思考却远远没有平息。从刘晓庆案到孙志刚案,司法与传媒的冲突可谓由来已久。可以说,刘涌改判死缓直至改判死刑再次让司法与传媒的冲突升级,某些重大审判活动不由自主地处于舆论哗然和民怨沸腾背景之下。依我之见,传媒监督司法的合理界限就是传媒不能侵犯和干扰法院的独立审判,不能侵犯司法的独立性尤其是法官审理案件的自主性,不能误导舆论或者向法院施加负面的舆论压力而形成所谓的“舆论审判”局面。

  要真正协调好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既要从观念上对司法和传媒各自的特性及运作规律有科学的,清醒的认识,防止出现认识上的误区,又要重视从制度上建构一套协调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平衡机制,既使法院能真正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同时又使传媒的舆论监督能真正发挥实效。

  当然,现实中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是颇为复杂和微妙的,协调的难度可想而知,因而在实践中既需要充分发挥和依靠法官和新闻记者的技巧、经验和智慧,更需要司法界和新闻界的通力合作、相互理解和相互支持。

  司法与传媒既要各就各位,“有所为有所不为”,同时又要互相沟通,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在对待公众关注的重大司法个案上,法院既要坚守审判的独立性,防止出现因外界因素干扰导致定罪量刑的非理性,也要保持司法的开放性和回应性,对新闻舆论反馈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甄别、冷静分析、合理吸收;媒体也应既要坚持舆论监督的天职,及时、全面、准确地表达民意,也要保持清醒的角色自律意识,避免出现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非理性的“舆论审判”局面。

  刘涌改判案拷问了司法的公正,也考验了媒体的自律。我希望中国的司法界和新闻界都能通过刘涌改判案逐渐成熟起来,对每一起大要案都作出公正的判决和发出理性的声音。

  可以说,司法改革依然是社会各界瞩目的改革焦点,以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价值取向的司法改革正渐入佳境。中国司法改革将着重围绕司法体制宏观结构的变革和司法权力体系内部的职能配置,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从体制上保证司法权的独立、公正的行使,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治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我们要善于抓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有利契机,大力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我谨以学者的名义提出“小康社会就是法治社会”的新概念、“享受法律、消费法律”的新口号和“建设小康社会与建构法治文明协调发展”的新思维。从法治的视角解读,小康社会就是崇尚法治、鼓励法律消费、法律服务比较发达的法治社会。“法治”应当是小康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性的文明特质。小康社会不止是处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进行时”,同时也处于前所未有的“法治进行时”。

  2003年,我们创造了法治的“光荣”,2004年我们将实现法治的“梦想”;法治中国——与其说是令人神往的宏伟蓝图,不如说是全体法律人乃至整个社会正在创造着的活生生的现实。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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