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工程处应付生活、康复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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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2:56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本报12月26日《我们为摔伤民工讨说法》得到有关单位的重视,就摔伤民工姚玉春的善后处理工作,天虹建筑工程总公司专门来电并派人与本报记者作了解释和说明。本报记者再次来到劳动局等部门就此事进行核实。 责任单位盐城市天虹建筑工程总公司华联工程处张桂华经理先后两次从大庆建筑工地给本报打来电话对事故的情况进行解释。张经理称,民工姚玉春摔伤后,华联工程处已花去近7万元费用。华联工程处对姚的善后事情不是甩手不管,而是因双方就补偿数额等方面存在分歧而耽搁,近期已专门委托一副经理回盐与姚进行进一步的商讨。 受委托专程回盐协调处理姚玉春善后事宜的宋步文副经理告诉记者,姚在大庆治疗20天后,个人要求回盐治疗,但出院后由于“非典”原因,一直拖到9月9日才将其送回盐城。就姚的善后处理问题,宋副经理说,盐都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以及北龙港镇政府已就此事多次和天虹公司进行会办讨论,也多次与姚进行协商调解,但终未在补偿数额上达成共识。姚提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于诸多原因使事情一直未能及时解决。 一位自称是天虹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委托律师认为,天虹方没有授权于华联工程处招工的权利,华联工程处与姚是雇主与雇工的关系,用内部工人的标准来处理,不能认定姚为工伤。事故期间姚玉春自己也负有一定的责任。该律师指出,姚玉春的补偿金额只能按一般雇工的标准,不能按职工的标准来补偿。 针对该律师的说法,记者采访了盐都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该局劳动争议仲裁科史明主任说,盐都劳动社会保障局已经受理姚玉春的工伤认定一事,明年元月份将为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史主任认为,姚与天虹公司的劳动关系是事实存在的,不能说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史主任说,姚玉春在工地上摔伤,华联工程处应负主要责任,天虹建筑总公司负连带责任。姚摔伤后的生活费和康复治疗(训练)方面的费用,应该由华联工程处承担。 发稿前,负责处理姚玉春善后事宜的宋步文副经理告诉记者,他将尽快和受害方进行沟通,争取在春节前使善后事宜有所进展。 春节日渐临近了,摔伤民工姚玉春的善后处理事宜何时能摆上谈判桌,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见习记者 金龙舟 李丽 《江南时报》 (2003年12月31日 第八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