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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研究将纳入法制化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2:59 人民网-江南时报

  新华社北京12月30日电新加坡和台湾两地SARS研究实验室相继发生问题,为实验室安全敲响了警钟。为确保安全,科技部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暂行条例,以便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从严管理。同时,科技部即将组织专家对开展SARS研究的实验室进行重新认证。

  在30日召开的全国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工作会议上,科技部有关负责人透露了上述消息。正在抓紧制定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暂行条例,将把SARS研究实验室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从而做到依法从严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

  为确保生物安全,从事SARS研究必须在生物安全防护三级实验室进行。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是指实验室的结构和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备能够确保工作人员在处理含有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时,不受实验对象侵染,周围环境不受污染。根据微生物及其毒素的危害程度不同,分为四级,一级最低,四级最高。

  在30日召开的全国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工作会议上,科技部明确提出了上述要求。SARS研究要坚持“五必须”:凡是涉及SARS病毒的研究项目,都必须在通过验收的P3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三级实验室)内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研究工作的,必须立即停止;已获准开展活病毒研究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利用活病毒进行研究的实验室数量,控制使用活病毒的时间和次数,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实验室有关研究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生物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否则不得从事相关研究;SARS病毒样本的保存、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病毒毒种、样本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不具备SARS病毒样本保存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病毒样本上交专门保存机构或在有效监督下予以销毁。

  科技部还明确了SARS研究的“五不准”:未经审核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准从事SARS病毒和动物模型研究活动;不具备研究条件的机构不准开展研究工作;未经批准不准擅自进行SARS人体样品采集、运输和保藏工作;不准私自保存、转让、赠送毒种和人体样品;不准未经批准将样品携带出境。

  《江南时报》 (2003年12月31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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