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民生命权遭遇医疗真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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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3:12 红网 |
一位7岁男童去年8月进京手术,今年11月确诊艾滋病,家长怀疑手术感染起诉医院,法院已受理此案。这是北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艾滋病医疗诉讼,过去河南、山西、安徽等地,都已经出现类似案例。(据《北京青年报》) 孩子家长希望通过起诉提醒医疗机构,重视艾滋病魔,不要让其他的家庭和孩子遭此不幸。即便能够获得一定的赔偿,孩子已经进入艾滋病晚期,一个幼小的生命已然无法挽回了。如此残酷的伤害就只能够以民事诉讼解决,而且结果还输赢难料。医疗伤害中对于生命的漠视,简直到了令人胆寒的地步。仅靠民事诉讼能够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吗? 医院是用来救死扶伤保护生命和健康的,然而如同医源性艾滋病感染这样的事故,却在残酷剥夺无辜者的生命,还能免于刑事责任。如此一来,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就有了一个医疗真空,即使遭遇不幸甚至失去生命,也只能怪自己运气不佳,也只能是“民不告官不究”?如果只是这样,就等于承认医院没有法定责任去规范医疗运作,避免医疗事故,严格保障公民在医疗过程中的生命权,医院自身也就缺少足够的动力。 没有明确的法定责任,卫生主管部门也可无须对此负责。纵然是医疗当中感染了艾滋病,责任方一样可以逍遥法外,如果被人打官司告倒了,就赔两个钱了事。如此宽松的医疗环境,怎么可能不事故频发呢?加强监管先得明确法律责任。 工作中的事故并不只有医院会发生,可是别处的事故尤其是致人死亡的,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为什么独独医院可以例外呢。也许可以辩解说,这是由客观的医疗风险决定的。但是合理的医疗风险和失职的医疗伤害,尽职尽责和违规操作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怎么能够黑白莫辨一概而论呢。医疗违规的风险太低,必然导致患者的生命风险加大。 如果由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来判决,因为证据不足可能会偏离事实真相,这也是民事诉讼的局限。如果界定为刑事案件,介入侦查取证和技术手段,则利于真正查明真相予以量刑。当然,首先需要确立这样的法律依据,明确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以有效规范医疗过程。只有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消除了任何真空,我们的权利才有完全的保障,一些恶性传染病也才会得到有力遏制。(稿源:红网)(作者:潘凤亮)(编辑:杨国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