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遇工伤 有啥新规矩 《工伤保险条例》告诉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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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4:15 青岛新闻网 |
我国关于工伤保险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将从明天起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与我市现行的工伤保险办法相比,有不少重大调整和变化。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帆告诉记者,全市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近60万人,目前我市工伤保险仍存在覆盖面窄,立法层次低,约束力不强等问题,参加工伤保险的主要是国有集体企业,许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此引起一些企业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职工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等。 另据悉,新《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个人不缴费。 企业单位 都要参保 与我市现行的工伤保险办法相比,新《条例》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城镇各类企业,乡镇、村办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另外,工伤保险扩大到了除机关和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团体、社会团体,这部分单位的具体参保办法待国家出台有关规定后再纳入工伤保险。 据悉,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也要参照新《条例》处理;对于非法成立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也要参照新《条例》规定处理。 工伤停工留薪 期限不超一年 待遇 新《条例》对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在六个方面做出调整: 一、参保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二、工伤职工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三、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伤残津贴均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本人工资即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六、5-10级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岗上病亡视同工伤 新《条例》规定了7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增加了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如,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新《条例》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取消了原来的规定时间、必经路线和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但同时明确了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 又如,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例》规定可以视同工伤,取消了原来的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条件。 工伤认定 时效1年 新《条例》首次明确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即最长时限为1年。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被借调 工伤谁埋单 责任 职工被借调到外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怎么办?新《条例》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这与原办法不同,原办法规定由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因为被借调职工劳动关系在原单位,其社会保险费也由原单位缴纳。 另外,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工作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