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巨变催生新法规 我市创下两个全国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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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4:40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本报讯记者从昨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其中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和教师宣誓制度正式纳入法规,这在全国尚属首家。 199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对解决当时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10年来,随着时代的变化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原先影响教师队伍建设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如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问题等已经解决,但新的问题不断产生,如:教师社会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教师流动机制不畅,不利于教育用人机制的搞活和教师队伍的整体优化;农村中小学“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机制尚不健全;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数量不足、来源不稳定等,对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没有发挥有效作用,部分教师的业务能力还不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城市和农村教师的整体素质差别较大,影响城乡教育均衡发展;随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对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还存在一系列问题等等。 据悉,《若干规定》共二十条,内容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教师的管理、聘用、流动、继续教育、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表彰奖励等方面。其中,“以县为主”教育管理体制和教师宣誓制度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此外,《若干规定》还就教师各项待遇作出明确规定,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由区(市)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范围的中小学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或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二十五年、获得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授予教育教学方面称号的,其基本养老金按照档案工资的100%计发。(本报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