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有序环境 保护公平竞争(今日关注)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5:28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本报记者 刘晓林 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日前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此举表明,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周年之际,施行10年之久的对外贸易法,将作出重大修改。 修改现行对外贸易法,旨在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和需要,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充分运用WTO规则依法保护中国产业和市场。 此次提请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主要从3方面进行修改:对现行外贸法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修改;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对中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作出规定;根据对外贸易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和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要求作出修改。 取消外贸经营限制和许可 中国现行外贸法第8条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够从事外贸经营活动。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因此,草案修改为: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现行外贸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此规定不符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即在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因此,草案修改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依法登记,可以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 此外,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承诺,即中国自加入后3年内放开外贸经营权的规定不适用于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以及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使其自动许可制符合《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草案对国营贸易和自动进出口许可作了规定。 依法保护中国产业和市场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三大支柱之一,已经越来越多地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 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同时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外立法,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增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旨在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同时促进中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 草案第33条规定:进口货物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对构成侵权并且危害对外贸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进口等措施消除其危害或者影响,海关实施海关保护。 草案第35条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未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平等待遇,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在符合国际条约、协定义务的前提下,撤回减让或者停止履行有关条约或者协定下的义务。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贸易调查已经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 为此,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增加“对外贸易调查”一章,目的是为应对针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而滥用救济措施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利益。 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以下事项进行调查,作出处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主要贸易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和贸易环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规避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进口产品激增造成国内产业损害;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市场扰乱和贸易转移救济措施的行为;对外贸易中的国家安全利益等。 草案还规定了对外贸易调查的具体程序,并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对外贸易调查,对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此外,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还就指定经营、限制和禁止进出口、对外贸易秩序和对外贸易救济等作出了规定。 为加强对对外贸易的监测和服务,促进对外贸易稳步发展,草案还就建立预警应急机制、建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立对外贸易统计制度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告等增加了一些规定。 增加从业禁止 加大处罚力度 中国现行外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只有4条,而且比较原则,主要是撤消对外贸易的经营许可。修订草案将法律责任的规定增加至9条,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草案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进行具体归类,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并与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衔接。对未经依法登记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未经授权擅自在特定贸易领域从事国营贸易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草案对未经授权擅自在特定贸易领域从事国营贸易等对外贸易违法行为,除了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增加规定了3年内不受理其有关资格申请或者禁止其在3年内从事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人从业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对被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禁止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在禁止期限内再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3年12月31日 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