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法律为“无过错方”撑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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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1日06:04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徐某与袁某均为庐江县人,经自由恋爱,于1988年结婚,第二年喜得贵子。1990年后,他们夫妻来到上海从事绿化工程的承包和施工,不久小家庭富裕起来,先后购置了日用家具、桑塔纳轿车,还在上海购买了一套30万元的住房。然而,随着男方徐某在外沾花惹草,夫妻关系出现裂痕。 2002年5月,徐提出与袁协议离婚,并表示自愿给袁60万元现金及上海的住房一套,并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1500元,袁则不愿离婚。然而徐坚决不依,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表示一分钱也不给袁。袁得知后,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按照级别管辖规定,由巢湖市中级法院立案受理,将两案合并审理。 在一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并同意孩子随母亲生活,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对共同财产中的上海市住房一套,庐江县乡村住房二间,桑塔纳轿车一辆,债权28万余元也无异议。法院还查明,由于男方在外承包了三项绿化工程,到诉讼阶段尚未结算,估算利润总额为67万余元。 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随母亲生活,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其成年;家庭财产中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住房一套及日用家具,绿化工程利润中60万元归袁所有;庐江县住房二间,工程利润中的7万余元和债权28万元、桑塔纳轿车一辆归徐所有。 徐不服宣判,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认为:其对离婚并无过错。认定绿化工程利润为夫妻共同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显失公平。故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分割夫妻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徐与异性不正当交往是造成其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存在过错,原审法院对夫妻财产的分割,符合婚姻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由于绿化工程均为徐某组织施工,且尚未决算,为有利于生产,方便结算,对原审判决中关于绿化工程利润由双方当事人分别享有的内容作了变更。最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随袁生活,徐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其成年;夫妻共同财产中上海市住房一套及日用家具归袁所有;庐江县住房二间、绿化工程利润、债权28万元、桑塔纳轿车一辆归徐所有;徐给付袁50万元。 宣判后,袁热泪盈眶,万分感谢法律为其讨回公道。张跃芳吴长富 |